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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的无效情形: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75%

发布日期:2021-07-06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6月,霍某到空调公司从事安装空调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霍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按月发放工资。霍某每月的工资为6000元,2019年3月,霍某在安装空调时受伤,经过鉴定,霍某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0年4月,霍某自愿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20年5月,双方达成了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向霍某支付了工伤保险71000元。
    2020年5月底,霍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7万元;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万元。
    二、各方观点:仲裁裁决裁判:公司应该向霍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9万元,扣除已支付的71000元,还应支付19000元。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因为没有写明是否是终局裁决,经审查后发现是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应认定为是终局裁决。所以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继续上诉,认为仲裁裁决判定公司支付的额各项费用9万元,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总和,不可判令为一裁终局。另外,双方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了协议的大部分,劳动仲裁委仍然裁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的仅有19000元,实际并未超过月最低平均工资12个月的总和,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委做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的理由成立。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协议等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给予支持。公司  与霍某约定的协议中,工伤赔偿的数额并未达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该协议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违反,霍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的标准变更协议。
    三、总结:工伤赔偿协议是同时具有民事和劳动合同两种性质的协议,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其内容具有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可以参考工伤协议赔偿标准,对协议进行变更。
    一般认为,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低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的,就可以认为是显示公平,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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