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你其实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时的救济途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根据公平原则,针对无过错方保护的一种救济制度。
小美与陈先生结婚五年,因工作原因,陈先生常年在外地办公。随着陈先生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小美决定到陈先生工作的地方探望陈先生,叙述多日来的相思之情。然而,因事先未打招呼,当小美到陈先生的住处时,开门的确实一名陌生的女人。通过邻居,小美得知陈先生已与他人同居将近两年。小美悲痛欲绝,最终决定提起离婚诉讼结束这一段婚姻,在律师的帮助下,小美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并向陈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美和陈先生双方互负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婚姻内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关爱,遵守相关的权利义务。陈先生一方对违反了婚内的忠实义务,势必会对小美的权利构成侵害,对小美的精神、物质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陈先生的过错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惩罚。对于小美,作为无过错方,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济。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呢?
除了本案中的同居行为,夫妻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重婚、家暴、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关系,损害无过错方的利益,造成离婚的,也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总的来说,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一方有过错;(2)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违法并妨害了婚姻家庭关系;(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另一方无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怎么确定赔偿金数额呢?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赔偿两部分。具体赔偿金额需要进行个案分析,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赔偿金额也不一样。夫妻双方也可以自行协议离婚损害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综合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会全额赔偿,根据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数额以及损害程度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可综合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影响、损害程度、手段等具体情节,根据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来确定赔偿数额。一方面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有效制裁过错方。
因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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