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款是否可以起诉要回?
发布日期:2021-07-05 作者:张颖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甲男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对乙女的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乙女应予返还,但甲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且经该院要求甲男、乙女本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甲男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甲男、乙女的陈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甲男为向乙女表达爱意、保持与增进恋爱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故对甲男要求乙女返还19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一方抢夺隐匿子女影响抚养权纠纷怎么办?
- 当无权处分遭遇善意取得:继承所涉财产的所有权应如何判定?
-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离婚企业股权、公司资产如何分割?
- 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离婚后一方隐瞒真相离婚买房,如何判定房产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写两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 离婚后孩子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 对方拒不同意子女抚养方案,如何通过诉讼解决?
- 如何保障孩子的抚养权权益
- 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起诉?
-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实务问题
- 202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面详细版,建议收藏)
- 在案件二审中改判,代理律师需要如何准备二审
- 什么是上海拆迁政策中的福利分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