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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交往并导致怀孕,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06-30    作者:张颖律师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双方的婚姻状况情形以及交往过程、引产环节、及甲女引产后的后续状况,认为乙男的涉案行为对甲女的身心健康等造成了相关困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甲女涉案诉求予以支持,但应结合甲女方的相关因素予以一并考量,故现酌定乙男给付甲女涉案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为40000元,另判令乙男给付甲女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本案中,乙男虽上诉称其与甲女系普通朋友关系,甲女因引产导致的各项损失均与其无关。但是,根据在案证据及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双方交往情况、引产前后双方沟通过程及双方婚姻状态等,本院认为,乙男该项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乙男应就其涉案行为对甲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系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标准和数额合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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