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你抚养费,所以孩子我来养?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有过这样经历,或者了解相关规定的朋友,都对此有一定认知。我国以前《婚姻法》对哺乳期后的未成年子女,依“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现行《民法典》对超过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则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但实践中,一方豁免对方的抚养费义务,以此来影响,甚至能否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呢?
90后女士S,年轻靓丽,也是 律师合作单位的一名职员,其夫SQ在国企务工,双方均收入固定,不过二人并没有活成令世人艳羡的一对,2017年婚后,因三观和生活习惯始终不能融合,2018年,S在生育一男孩几个月后,便抱孩儿回娘家了,按S的看法是:男方的家回不去了。一年后,S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男方离婚诉状,并要求直接抚养孩子。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除对财产有不同意见外,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都互有对方诸多不利的理由,僵持不下。
在一审诉讼临近结束时,男方突然表态:若由男方直接抚养,不再要求女方担负抚养费,法院随即询问女方,女方商议后当场表态:坚持主张抚养权,也仍要求男方担负抚养费。不久,一审判定:男孩儿由SQ抚养。S不服一审判决,当即表示上诉,后来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律师获悉相关材料和信息后,在律师事务所303办公室对该案进行研判,一致认为总体方向应由S方直接抚养,如二审论理和举证充分的话,改判应可期待。
接受委托后,律师代书了包括以下意见的上诉状:一是一审法院人事变动,导致审期客观延长,若正常出判,孩子不过两周岁。二是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具体适用时,宜坚持孩子年纪小则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法理、精神,同时赋予两周岁以更多的弹性时长,而一审宣判时,孩子两周五个月,宜视同不满两周岁对待,避免机械性适用法律。三是分居后全由S抚养,不宜硬性改变由SQ抚养。四是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规定,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同时规定“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SQ有自行承担抚养费的单方表示,但其拟代替S履行抚养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因此剥夺S主张直接抚养的基本和重要民事权利。S坚持直接抚养,且认为不影响要求SQ依法承担合理抚养费的合法主张。五是孩子成长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日益增长,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也规定了“支持子女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内容,所以,不宜只依SQ单方一时表示,即确定直接抚养权的长期归属,而仍应依照上述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律师帮助S提起上诉后,在庭前、庭审中均根据委托人最关注的孩子抚养权核心利益,紧紧围绕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历史、抚养环境等几方面,组织、罗列了对S有利的大量正面证材,提出S比SQ更有利于孩子,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信息内容,向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向法院进一步申请调查取证SQ不利于孩子的反面证材。诉讼过程中,SQ亦极力详细对比双方证据材料和居住面积、经济收入、家庭组成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意图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我方意见,基本认可我方材料,原则同意进一步调查取证,利我形势趋于明朗。庭审结束几天后,法院在准备前往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之前,本着“家事调解”的原则和效果,询问我方调解意见,并在结合财产等其他问题互有让步情况下,基本确立了我方直接抚养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案。
三天后,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一致,S争取抚养权的核心权利和利益得到了合法、有效、及时的维护。应当说,当事人决定离婚的前提下,从法律角度、从社会效果,从当下环境来说,这个抚养结果都是相对圆满的,对尚处幼年的孩子也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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