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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就一点都无法分割吗?

发布日期:2021-06-13    作者:张颖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是一种福音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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