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事后补借条好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在乙男与乙女的婚姻存续期间,甲女、甲男向乙女账户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在甲女、甲男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乙男、乙女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甲女、甲男对乙男、乙女的赠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甲男、甲女向乙女账户转账资金的性质应为借贷还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甲男、甲女向乙女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朝阳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
庭审中,甲男、甲女主张乙女曾在微信聊天中有“给爸爸还债肯定是第一位的”的表示,且有乙男书写的借条,上述证据可证明乙女认可该资金性质系借贷,双方就此达成合意。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卖房还债”和“借钱买房”并非相同含义,即使338万元购房资金系甲男、甲女向他人借贷获得,亦不影响其可以作出将该资金赠与乙男、乙女用于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乙女此后具有“卖房还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等同于其认可曾向甲男、甲女“借钱买房”。
其次,乙男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2月18日,此时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乙男系甲男、甲女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乙女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甲男、甲女提举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甲女、甲男对乙男、乙女的赠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甲男、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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