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骨灰安葬权谁做主?
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一、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二、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三、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事实上,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享有祭奠权,然而安葬权却具有排他性。由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排他的决定如何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如何处理死者的身后事。
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否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我国自古通过“五服”制度来确定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则通过继承法、民法通则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因为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决定。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没有近亲属,又或是近亲属均放弃安葬权决定权的,则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最后,如果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照习惯或公序良俗对遗体、遗骨或者骨灰的安葬方式加以确定。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对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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