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一)实践中的争议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在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法院普遍允许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就债务人个人财产以及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实现其权利。但在对共同财产进行执行时,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其一不允许“先析产,再执行”。其二则允许“先析产,再执行”。其三持折中观点,在拍卖中仅对举债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此外,在清偿顺序上,有法院认为个人债务应当先以个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清偿,也有法院未明确清偿顺序。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对基于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大多数裁判都确认,非举债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法院仅作出“共同还款责任”“共同清偿责任”等表述,未说明责任财产的范围。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有较大分歧。有法院认为非举债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有法院明确区分了“共同还款责任”与“连带责任”这两个概念,并认为非举债方承担的是“共同还款责任”。
(二)小结与分析
个人债务清偿的三种裁判方式分别对应的是金钱分割、实物分割和份额分割,均有一定理论基础。对三种处理方案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公平与效率:第一种方案无须对财产进行分割,但非举债方完全没有取得(部分)共同财产的可能;第二种与第三种方案最终均需对财产进行分割,但保障了非举债方取得(部分)共同财产的可能。在立法者未做出价值决断的情况下,裁判者承担了对效率与公平进行价值决断的任务。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和日常家事代理的债务应属连带债务,已有裁判共识。但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者未释明“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而混用“共同偿还”“共同还款责任”和“共同清偿责任”,未能明确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这也对应了学界对区分“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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