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留住人才

发布日期:2021-05-19    作者:王宇航律师

甲餐饮公司欲招聘小时工,张三前来应聘,甲餐馆公司人力主管告知张三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3小时,试用期1个月,工资月付。张三提出乙家政公司要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2小时且不规定试用期,该家政公司拟录用他。已知两家公司均采取时薪制,甲餐饮公司提出下列什么条件才可以留住张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采用小时计酬并即时结算,最长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故甲公司将支付周期改为15日是合法的,有可能因此留住张三。
第69条第2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不要求劳资关系一对一绑定,故甲公司允许张三同时在其他公司兼职是合法的,有可能因此挽留张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