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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小两口闹矛盾,婚内不支付抚养费,最终仍“逃不掉”

发布日期:2021-04-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简介:
小丽(化名)和小花(化名)都是本文中两起案件的原告,也是本案中替自己孩子主张抚养费的母亲,小丽和小花的案情很相似,都是曾经深爱着自己的丈夫,在自己为了家庭的完美诞生了可爱的孩子后,由于生活中的琐碎事情,经常争吵 ,导致两口夫妻感情破裂,逼得女方起诉离婚,更加让小丽和小花无法忍受的是,自己的丈夫不管自己就算了,竟然连亲生的孩子的抚养费都不支付。小丽和小花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小丽案件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8-15
   法院通知开庭
   双方结案时间:2020-10-20
   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
   小花案件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10-1
   法院通知开庭
   双方结案时间:2020-10-14
   历时13天左右时间
   小丽和小花案件核心的争议焦点有3个:
   第一、婚内抚养费是否受到法律支持?
   第二、离婚后是否能够再次主张婚内抚养费?
   第三、婚内抚养费该如何计算? 
   小丽和小花案件困难之处:
   离婚案件中对方坚持不同意给付婚内抚养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小丽案件结果:
   对方支付孩子10个月抚养费共计26400元
   小花案件结果:
   对方支付孩子婚内抚养费共计22000元
   小丽和小花案件法律服务:1、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2、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3、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4、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5、集中详细准备子女抚养费等相关律师意见小丽案件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苏0104民初号原告A与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抚养费,每月3500元,合计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B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A支付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6400元。二、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被告B各负担190.7 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小花案件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苏0104民初号本院于2020年10月 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A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抚养费共计4140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C与被告B于2007年在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20年8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A由原告母亲C抚养。C与被告B在未离婚期间孩子一直由女方进行照顾,男方未支付任何抚养费。请求法院调解。被告B辩称同意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14500元。请求法院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22000元;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对2020年8月之前的抚养费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8 0元,减半收取4 0元,由原告A承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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