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被法院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佳佳(化名)今年12岁,在南通市区一所小学读六年级。4岁那年,母亲李平(化名)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佳佳随母亲共同生活。佳佳的外公外婆不跟母女俩住在一起,但时常会去学校接佳佳放学。
2018年起,外婆刘桂英(化名)发现佳佳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就可能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2020年4月的某天,因佳佳背课文没达到要求,李平一气之下将书甩到女儿头上,导致其面部、额头肿了起来。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桂英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报了警。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派出所向李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佳佳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一纸告诫书并没能让李平就此停止对女儿的暴力行为。2021年1月,因佳佳没有完成试卷测试,李平用指甲抓伤了佳佳的脸。经公安部门鉴定,佳佳的损伤程度同属轻微伤。1月20日,崇川区法院向李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佳佳实施家庭暴力。
3月15日,李平在家烧饭时抽查给佳佳布置的“提升作业”,发现女儿没能完成,一气之下抄起手中炒菜的锅铲打在了佳佳手上,烧热的锅铲直接烫伤了佳佳的手背。
李平一再升级的家暴行为,让刘桂英忍无可忍。在她看来,李平对佳佳生活上本就照顾不够,不仅如此,李平动辄打骂、体罚佳佳的行为,导致佳佳身心都受到巨大伤害,已经无心上学。李平实施家暴后,派出所、社区也曾通知孩子的父亲,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其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而且佳佳父亲这些年无固定居所,也无法保障佳佳的基本生活。
为了佳佳的健康成长,刘桂英在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佳佳父母二人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佳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该案审理期间,悲剧再次发生。4月5日,仍然是因为“提升作业”没完成,李平拿起烧热的锅铲拍向佳佳,直接烫伤了佳佳的右脸。
庭审中,李平承认自己确实有体罚女儿的情况,但都是因为学习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培养佳佳成才,烫伤女儿也是情急并非故意。离婚后的八年里,都是她一个人独立抚养佳佳,其他人未给予任何帮助,因此不同意刘桂英要求撤销自己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她认为,孩子跟着外婆只能保证吃饱穿暖,只有自己才能给佳佳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李平给女儿定的目标是“考进全国前三或者前五的大学”。为此,她在学校课业之外还给佳佳布置了不少“提升作业”,比如让佳佳做大学英语四六级的测试卷,甚至成人高考的卷子。小学六年级的佳佳,已经在她的规划下学习大学本科英语。在李平看来,这是一种教育策略,只要在小学阶段把英语攻下,上了中学就可以集中精力把时间花到其他科目上。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平作为未成年人佳佳的监护人,本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使其健康成长,在面对其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习问题时也应当正确对待,采取理性方式进行教育和引导。但李平在与佳佳共同生活期间,罔顾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佳佳不能顺利完成其布置的所谓“提升作业”的情况下,长期对佳佳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佳佳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损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平非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规范自身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升级家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佳佳父亲作为佳佳的另一监护人,在明知女儿被李平多次殴打、全身伤痕累累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佳佳处于危困之中,且当庭表示放弃对佳佳的监护权。鉴于此,二人已不适合继续作为佳佳的监护人。刘桂英申请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佳佳自幼与刘桂英共同生活至5岁,双方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刘桂英也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法院遂对其申请作为佳佳监护人的申请予以支持。
(顾建兵 徐振宇)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之所以规定只有在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主要出于追求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既是伦理亲情的需求,也是法定的责任。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造成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案中,自2018年起,李平就因佳佳不能及时完成由其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原因,时常对孩子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连续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其不但没有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变本加厉,先后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决撤销李平的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指定孩子的外婆为佳佳的新监护人。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宜从严把握,应当严格审查事实和证据,并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以及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意见,作出最后的判断。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因为,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对于其不仅具有监护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感的寄托,所以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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