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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背离了 婚姻自由和妇女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1-04-16    作者:郭天喜律师

“湖南衡阳80后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看到这个新闻标题,第一反映是两个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和“婚姻自由”。
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

一、离不掉的婚姻有失人道。

宁女5年4次到湖南衡阳法院起诉离婚,内心有多煎熬和绝望?不幸的婚姻对婚姻中人来说是灾难,尤其是对在婚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更加难过。依法支持女性合理的离婚诉请既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践行。让一个弱势女性深陷破败婚姻,屡受丈夫家暴,法院两次发出人身保护禁令以保护宁女免遭丈夫暴力对待,却不能救其于水火,摆脱不幸又危险的婚姻,有失人道。

二、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果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这明确了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

三、避免无论在民政局,还是法院诉讼,都离不掉婚。
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的一致意思,才不得不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宁女丈夫始终不同意离婚,就只能去法院起诉。
法院对一方请求离婚,一方不离婚的离婚案件,要高度重视,甄别其中是否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既妥善解决离婚案件,又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妇女权益。

四、法院专门解决“剃头挑子一头热”式离婚。
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就解决了,就不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了。
一方同意离婚与否不是法院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标准,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 不意味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一厢情愿不是判决不离婚的标准和理由。
男方一边家暴,一边在妻子起诉离婚过程中求原谅,要求婚姻继续,继续婚姻的同时,伴随的是男方的反复家暴,反复求原谅和女方的痛苦?

五、走访群众和基层组织,距离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渐行渐远,与公民婚姻感情八竿子打不着。
走访群众和基层组织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走访取得的群众意见和基层组织意见也不是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判决依据。
夫妻二人离婚诉讼不需要听取群众意见,这不是选举,是解决夫妻二人婚姻私生活。有没有感情,以及感情破裂没有,要问夫妻二人,法庭要问证据。

六、司法解决社会矛盾,但是避免法律问题政治化。
走访群众和基层组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内容之一,不是评判夫妻婚姻和感情内部质量的评价参考因素;如果一定要说有关系,只能说明二人婚姻对周边社会关系的外部影响。
离婚诉讼是法院对请求离婚的夫妻二人的婚姻质量和感情质量从法律上进行的内部评价,得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结论。

七、法院判决应科学调处与特殊社会风气之间的关系,不宜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维持表面短暂平静。
法院处理案件时对特殊当事人和特殊地方民俗进行考量,是必要的,毕竟要达到案结事了,要衡平好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但是,处理离婚案件这样的非常私人化的案件和处理具有相当外部社会影响的案件不同,更多的要关注案件本身,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与平衡。社会的和谐必然是在一个个个人利益和一个个社会组织利益衡平的基础上实现的,牺牲一个个个体利益无助于社会和谐的实现。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不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考量因素:感情没有破裂的婚姻,坚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感情破裂的婚姻,坚定支持当事人离婚诉请,确保当事夫妻及时走出破败围城,追求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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