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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维权法律专题

发布日期:2021-04-15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4月12日晚间,乐视(400084)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 号)。

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3.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

1、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弘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罚款;对吴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谭殊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吉晓庆、张旻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朱宁、曹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2、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贾跃亭、杨丽杰处以30万元罚款;对贾跃民、吴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刘弘、邓伟、谭殊、张特、吉晓庆处以5万元罚款;对沈艳芳处以3万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合计罚款 240,300,000元。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现在乐视已经被北京证监局处罚,股民维权已经具备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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