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顺序未约定 先息后本有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4-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参与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书面约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利息的支付时间等,避免产生矛盾,损伤利益。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4年1月20日,凌某出借8万元给李某,李某出具借条,并于借条上载明月息2%,期限2年。2015年1月20日李某偿还凌某2万元,双方并未明确此2万元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拖欠借款本息,凌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8万元,及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李某已支付的2万元在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李某答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欠款,但支付的2万元为本金,应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依据该规定,利息应先于本金被偿还。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明确了借款合同中未约定本息偿还顺序的,应先还息后还本。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告支付的2万元应视为利息而非本金。故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凌某本金8万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2015年1月20日已付20000元从中抵减)。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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