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忠诚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承诺,也是婚姻的底线。跌破了底线,这样的婚姻即便勉强维持,也不会幸福。破镜难以重圆。古时候,如果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会认为是对家族血脉纯正性的侵袭,将遭受浸猪笼的残酷私刑。在现代社会,违背忠诚义务,虽然不会再遭受酷刑(当然前不久广东仍然曝出将出轨的人浸猪笼的新闻,这种古老的私刑在民间仍很有影响力),但是依然被视为对婚姻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存在重大争议
对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私信我:我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其实这样的问题真不少,我平时做业务时候,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出类似的问题。
为什么法院不判决离婚?那是因为法院认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很多当事人对此非常不满意,不理解,甚至觉得是不公正的判决。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甚至所谓抓奸在床的证据,但是不好意思,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从我接触的司法实践来看,作为枕边人要抓住配偶一次两次出轨的证据,还是有可能,但是要证明配偶长期在外与他人共同居住,这样的证明难度真的非常高。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三、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变得更难。表现出法律浓浓的父爱主义。
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加大了登记离婚的难度;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不少人对此不太理解,鞋合不合脚,不是自己最清楚吗?为啥非要把脚塞到不合适的鞋里,不让拔出来。
各位网友,你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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