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重新分财产吗?
关于甲男、乙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
一审法院认可乙女辩称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相互独立的条款的意见,也认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但在离婚过程中,婚姻的解除、婚生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为离婚重要事项,需要统筹、综合考量。双方离婚协议涉及分配的财产主要为房屋及凯迪拉克越野车。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乙女所有,剩余贷款由乙女负责清偿;凯迪拉克越野车归甲男所有,剩余贷款由甲男负责清偿。从价值上看,乙女分得的财产较多。甲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乙女让步了财产权利,乙女辩称因甲男出轨在先故坚持要甲男抚养孩子,均符合情理。但因乙女过错,甲男对孩子血缘存在重大误判,足以影响其离婚事项决断。甲男基于该重大误解作出的离婚财产分配方案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甲男作出上述财产权利处分的基础条件完全丧失,甲男据此主张重新调整财产分割方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虽然乙女称其对孩子非甲男亲生并不知情,其并非故意隐瞒该事实,但乙女作为成年女性,应当知道与异性发生性行为可能导致怀孕生子,其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该事项确实使得甲男对孩子的血缘问题产生了重大误判。但甲男对孩子血缘的误解与其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值得探讨。从孩子抚养权归属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来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甲男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房屋归乙女所有,对此,甲男称其为争取抚养权对乙女让步了财产权利,虽然该说法尚符合情理,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离婚时,除离婚协议约定甲男分得车辆并负责偿还车辆贷款,乙女分得房屋并负责偿还房屋贷款外,双方均认可甲男名下A公司股权归甲男所有,该股权未再作分割,故从双方实际共同的财产分割结果来看,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并未明显失衡,尚难以看出甲男对乙女进行了财产让步,亦难以看出孩子血缘对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具有重大影响。否则,甲男认为公司的股权双方已经处分完毕难有合理解释,亦会引发新的诉讼。何况,孩子归甲男抚养并由其负担全部抚养费,其亦缺乏在财产上进行再次让步的必要性。据此,甲男认为其对孩子血缘的错误认知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错误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为,甲男要求重新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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