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做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1-03-24 作者:朱明胜律师
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力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有效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是否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要区分两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作出评述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有效的,不必再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做出评述而依据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作出的无效决定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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