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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行交叉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发布日期:2021-03-19    作者:朱明胜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主要是由现行民行二元分立的诉讼架构造成的,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又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通常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即使在有权审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诉讼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程序仍是泾渭分明。而且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过于繁冗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的情况较为突出,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 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充分考虑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较低的实际,《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诉讼的制度,记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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