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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女犯人发生关系,致其怀孕免死,负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张颖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死缓不是我国刑法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执行制度。后来,司法解释将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执行时,即只要执行死刑日前发生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了,甚至怀孕后又流产,都不再执行死刑,应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本案中,基于被羁押人严某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某和严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严某完全处于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扩大至执行时,甚至怀孕又流产的妇女均不得适用死刑,彰显法律对母性的人文关怀,繁衍生息是人类延续的必须,母性恰恰是其中最重要一环,人们尊重生命,就应该尊重母性的生育,因此,法律对于怀孕妇女,甚至流产的妇女,即使罪责再大,也给予生的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体现。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黄某按强奸罪与受贿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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