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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1-03-08    作者:丁磊律师

《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1款第4、5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解读】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非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任何个人、组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基于近亲属关系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民法典》新增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关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规定[1],即隐匿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作出的、处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没有遗嘱继承的,才适用法定继承。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一方面侵犯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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