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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1-03-06    作者:张颖律师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孕检是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正当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女职工产前检查扣减工资,更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怀孕女职工按照单位的规定提前请好假、若需延长假期应尽快报告延期原因。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北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女职工正常生育均可享受128天产假,如有难产包括剖腹产、生育多胞胎的还可以按照具体情形增加假期天数。生产前开始休产假的,从正式休假开始起算,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孕假中的女职工提前销假返岗,不得因为女职工拒绝提前返岗而做出岗位调整、减少报酬等决定。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可享受哺乳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和哺乳假结束后,用人单位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且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报酬。还需要指出的是,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可享受哺乳假外,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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