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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抗辩权的审查与认定

发布日期:2021-03-03    作者:朱明胜律师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制造商在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者已经为实施本案专利做好了技术或物质上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在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但销售商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以及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销售商可以提出先用权抗辩。虽然享有先用权的主体应为制造商,但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与在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其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故销售商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先用抗辩权。先用券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或为实施专利做好了技术或物质上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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