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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招领公告满一年归国家

发布日期:2021-02-02    作者:郭天喜律师

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招领公告满一年无人领取,归国家所有
  “我在马路边拾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相信70后
  都不陌生:从小受教育,拾到东西要交公。《民法典》第314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一、拾得遗失物返还权利人。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丢失遗失物的人是遗失物的权利人。拾得人没有因为拾得遗失物而取代遗失物的权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拾得人知道遗失物的权利人的,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拾得人还要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二、拾得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知道遗失物的权利人,应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公安等部门寻找遗失物权利人,返还给权利人。
  三、有关部门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拾得人将拾得的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请公安机关代为寻找物品的权利人,返还遗失物。公安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没有改变遗失物的权利主体。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据《民法典》第315条规定,通知遗失物的权利人前来领取遗失物。
  四、权利人应当支付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仓储需要成本。保管遗失物需要支出一定的保存费,根据遗失物的特性,这个保存费可能保存费不菲。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论是拾得人,还是公安等有关部门都没有为遗失物的权利人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保管遗失物增加了拾得人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负担和费用支出,权利人作为权利人和受益人,应当承担该费用,支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除外。
  五、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
  有关部门也查找不到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315条规定,“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公告兼具通知和除权意义。公告最原始的功能还是通知,是以通知的方式履行《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六、招领公告期一年。
  物权人应当妥善行使权利。权利人丢失遗失物,应当及时找回。丢失遗失物,久久不寻回,可能是以行为放弃了遗失物的物权。
  遗失物的保管人保管遗失物需要承担保管费等成本,额外增加保管人的负担。保管人的善良保管也要有适当限度。结合遗失物权利人和保管人两方面的因素,《民法典》第318条规定了一年的公告期。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在遗失物招领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领取遗失物。
  七、招领公告期满,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318条规定,遗失物招领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无人领取,“归国家所有。”
  这里的公告不仅仅是通知,另一个比通知更为重要的意义是除权。公告期满,无人领取,遗失物的权利人就丧失了领取遗失物的权利,不再是遗失物的权利人。公告可能改变遗失物的所有权人。
  遗失物招领公告期满无人领取,原权利人失去权利,不再是遗失物的权利人。但是,遗失物又不能长期处于无主状态,需要有人行使权利,物尽其用。民法典规定,招领公告期满,无人领取,由国家代替原权利人成为新的权利人。
  八、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规则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相同。
  《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规则,正是围绕寻找权利人并且交还原权利人展开的,也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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