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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一年内不行使消灭

发布日期:2021-02-02    作者:郭天喜律师

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实施特定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撤销权人。
  撤销权人是指有权依据《民法典》663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收回赠与物的权利人。
  1、赠与人是撤销权人。
  《民法典》663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要求收回赠与物。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撤销权人。
  受赠人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法典》66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物。
  二、 撤销事由。
  受赠人违约,或者实施特定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撤销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663条和《民法典》66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
  1、受赠人实施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行为。
  赠与是慈善。赠与人对受赠人的赠与是慈善的表达,是善意行为。受赠人对受赠人实施“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违反传统社会价值,应当被法律禁止,应当受到传统社会价值的否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物,应当得到支持。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履行扶养义务是受赠人的法定义务。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也是传统美德,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避免让赠与成为对受赠人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传统社会价值行为的“奖励”,法律允许赠与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双务合同中,互负义务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交付赠与物或者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赠与人拒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违约行为,使赠与合同的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赠与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撤销赠与。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致使受赠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行为可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犯罪都是恶行。受赠人对自己的善人施恶,严重悖逆社会伦理。受赠人实施犯罪行为更应当受到惩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赠与人“行善”可能用错了地方。这时候,撤销赠与就是改错。
  三、撤销时机。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对受赠人的赠与物完成交付,需要登记的赠与物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完毕成。
  《民法典》663条和《民法典》664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时机就是在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完成以后行使的。这里的撤销权是收回赠与的行为效果。尚未实施的行为不存在撤销的余地。
  四、撤销权行使期间期间。
  1、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刑事期间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663条和第664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期满失权。撤销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法定权利。撤销权行使期间届满,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法律效果是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赠与行为可撤销事由消失。
  可撤销赠与属于效力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赠与在撤销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行;期间届满,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都可以让这段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
  五、撤销权行使的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目的是恢复到没有实施赠与前的状态。《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这里的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原物,原物返还不能、不宜返还原物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补偿。
  赠与本质上是善意行为。受赠人当回以善意和善行。受赠人实施可撤销赠与的行为,都是对善意的亵渎,更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撤销权人在可撤销事由成就以后,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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