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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措施免责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20    作者:丁嫣律师
作为违约担责的例外,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举证责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疫情防控措施定性的问题上,主张免责事由的当事人负有主动提出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应当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既包括对方当事人,也包括人民法院。前者是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后者则是获取获得免责事由的资格。作为违约担责的例外,免责事由是法律在特定客观情况发生时,赋予当事人免责的“许可”,这种许可应当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若当事人未主动提及,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宜指出,否则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如上述“白某诉北京华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危旧房改造公房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就印证了这一观点。   其次,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举证范围应进一步予以明确。主张疫情防控措施属于免责事由的当事人,负有证明疫情防控措施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当事人直接举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且避免以疫情为由产生滥诉,造成司法负担。目前,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予以明确,但举证范围并无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证明义务行使范围空间大,不具有严谨性。仅依据“众所周知疫情造成的严重损失”,这一标准并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代表个案个体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令相对人信服。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证明材料,如具体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不能履行依据,以及实际损害结果、双方合同中对相关事由约定等。明确举证范围,将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亦可避免滥诉行为。   作为民商事领域“免责事由”的两大支柱,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共同调整、解决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个案分析,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以此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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