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法院:跨国婚姻离婚冷静期够长,判离!
发布日期:202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顾
原告方女士,许昌人。2010年初,方女士因工作关系在广州与一韩国人李先生相识,并于当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李先生离开中国回到韩国生活。后方女士赴韩国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双方因文化差异,生活方式不同及经济问题经常产生矛盾,方女士在韩国很短时间即回到中国。此后双方长期分居。方女士分别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均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撤回起诉。2020年10月26日,方女士再次诉至魏都区法院。
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司忠信仔细研究案情,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该案件涉及境外,案件送达是一个难题。依据有关规定,涉外送达诉讼文书需委托最高院、司法部、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十分复杂。为提高效率,司忠信查阅最高院相关规定后得知,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2020年9月,魏都区法院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畅通法官与法律工作者们的良性互动渠道。为确保该案每一个环节精确无误,司忠信秉着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通过魏都区法院法律共同体微信群,取得一名有涉外法律经验律师的帮助,通过查询韩国民诉法相关法律条文原文及翻译件,再次验证得知韩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该案诉讼文书遂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两个月后收到妥投回执。开庭当天李先生缺席审理。
魏都区法院根据方女士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多次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双方分居存续期间为民法典生效前后,认为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准予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又一直无法联系,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且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司忠信如是说。
普法小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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