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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作为用益物权蕴含深厚的经济根基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丁嫣律师
 土地开发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具有广泛的经济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契合经济发展需求,提升土地资源效用。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在当代开发程度较高。为此,土地权利不再局限在平面,而是向空间立体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上空间权即著例。[21]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从土地用途、环境保护、居住适宜等角度对土地进行管制与规划,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利用存在限度,该空间限度成为土地开发权对象。以物权界定土地开发权,确定权利人对土地开发容量的直接支配性权利,有利于充分提升土地利用效用,为土地开发权利市场配置奠定基础。   其二,提供权利制度激励,充分实现土地价值。土地权利限制在形式上影响土地价值,但通过规划及管制,能够避免土地利用混乱、环境破坏、品质下降等诸多问题,实则在终极意义上提高了土地价值。在既定限制下,土地开发权承认权利人对土地容量的权利,若不全部自用,可以转让交易,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由此,土地开发权人会获得制度激励,在自主开发时采取资源集约、环境友好的方式,节约土地开发容量,最大化私人利益,最终能够充分实现土地资源价值。   其三,明晰土地空间产权,构筑市场交易基础。在法律层面,确认土地开发权作为用益物权,可确认权利人对土地开发容量的产权,该权利是权利人自取得土地所有权或物权性使用权时即应享有的权利。且相较于债权,土地开发权作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土地开发权交易市场,为土地充分利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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