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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发布日期:2021-01-19    作者:丁嫣律师
土地开发权人取得土地开发容量以此为依据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并从中收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就占有权能而言,土地开发权人取得土地开发容量,虽然不是现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体物,但基于法律规定和规划限定,特定土地可开发的土地容量既定,土地开发权人可以在该土地开发容量内实际利用,若有剩余容量,则可以转让交易。土地开发权人依法取得对土地开发容量的现实的管领与控制,也只有支配该土地开发容量的占有人即权利人才能开发土地。此乃其占有权能的表现。   就使用权能而言,土地开发权的功用在于权利人有资格从事一定规模的土地开发。换言之,土地开发容量的使用价值表现在权利人根据确定的容量从事具体的土地生产开发活动,只要不超越既定容量上限即可。土地开发权使用权能的行使即土地开发容量使用价值实现的方法。由于土地开发容量可由特定的数量标准呈现,它可以有不同的空间配置,土地开发权利人可以就土地开发容量全部用尽,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部分,有所剩余可进行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开发权使用权能必须按照土地开发容量的性能或用途行使。这就意味着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规划要求的数量指标,也需要符合特定的建筑风貌、街区环境等质量标准。   就收益权能,土地开发权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容量的经济价值。以自用的方式,土地开发权人可在容量范围内进行充分的土地开发,从而令土地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开发权人若未能完全利用土地开发容量,还有剩余容量,可以将其转让,获得对价。就此而言,土地开发权人不能将原始的未开发的土地之上的全部开发权转让,而不进行开发,这将导致稀缺土地资源浪费,有悖于物权法追求物的效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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