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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内涵和性质

发布日期:2021-01-18    作者:丁嫣律师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看似一种相对独立并具有他物权特质的用益物权,其实不然,其不完全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地上权,而是还具有有限的土地租赁权或法定租赁权的内涵,对此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集体成员根据其集体成员的资格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二是他人(包括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根据其与集体成员所达成的民事契约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使用权(基于民事契约等所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使用权,是指他人通过民事契约等法律事实所获取的使用权,而不是指宅基地成员依据其身份资格获取的使用权,因为集体成员依据其身份资格所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天然地被包括在资格权中。这是认识和解读宅基地“三权分置”使用权的一个基本前提。然而,按照席志国副教授设计的宅基地三权结构模式,宅基地使用权就是集体成员依照其身份获取的一种兼具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双重属性的权利,使用权就是一种按照地上权理论设置的一种用益物权。这样极其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混淆,带来很多的问题。与其这样,还不如让资格权专门代替集体成员依据其身份资格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让使用权专门指“基于民事契约等所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样不但能关照到集体成员依据其身份资格所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总有性质,而且能凸现“基于民事契约等所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性质,从而为更好地推动试点改革提供明确而有力的理论指导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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