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修复天数该如何认定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难以认定合理的修复天数成为困扰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因素。受损车辆正用于运输经营活动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停运损失应当根据日停运损失与修复天数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会对日停运损失作出认定,认定停运损失的难点在于认定修复天数。对修复天数,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侵权方认为,维修单位应当增加维修人员,尽量缩短维修时间;受害方以维修单位暂缺维修配件等事由,请求修复正常情况下,存在停运损失的车辆都存在车辆损失。车辆损失由评估机构认定,其中包含工时费,这给认定修复天数提供了思路:01根据维修总费用、每天维修费用确定修复天数。车辆维修行业工时费计算较为繁琐,可以去繁存简,将工时费理解为维修单位收取的维修总费用,该费用不包括配件等费用。只要确定了每天的维修费用,根据“修复天数=维修总费用(工时费)÷每天维修费用”的公式,就能确定基本合理的修复天数。02
根据维修人员日工资确定每天维修费用。只要确定了维修人员日工资占每天维修费用的比例,根据“每天维修费用=维修人员日工资÷维修人员日工资占每天维修费用的比例”的公式,就能确定每天维修费用。因缺乏准确依据,维修人员日工资占每天维修费用的比例只能根据实践经验确定。笔者认为,该比例为70%较为适宜,即每天维修费用=维修人员日工资÷70%。03根据修理行业标准确定维修人员日工资。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统计公报,能够确定修理行业年平均工资。根据“维修人员日工资=修理行业年平均工资÷365”的公式,就能确定维修人员日工资。
综上,得出修复天数的计算公式:修复天数=工时费÷(修理行业年平均工资÷365÷70%),其中工时费根据已采信的车辆损失评估意见确定,修理行业年平均工资根据统计公报确定。适用该公式的原则:1.一人维修,避免因维修人数争议造成修复天数难以确定;2.连续维修,避免因当事人怠于督促及时维修造成修复天数过长;3.修复天数不超过维修单位证明的维修时间;4.只作为认定修复天数的基本尺度;5.将维修费用中的70%认定为维修人员工资缺乏直接依据,可根据审判实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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