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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首提居住权,特殊群体居有定所。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丁嫣律师
居住权,顾名思义是一种居住的权利。关于居住权的涵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目的在于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因此,居住权的权利来源除了当事人合同约定,还可以通过遗嘱设定的方式进行。   居住权设立具有形式要件的要求,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有时间性,该时间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遗嘱的规定,但是对于长短法律并未作出限制。   居住权具有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具有专属性,只能权利人自己享有居住权利,不得转让。   居住权主要为弱势群体设置,让他们居有定所、老有所养,同时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居住权的设立对于房地产市场带来较大影响,在房产买卖、交易中,买方除了关注租赁、抵押、共有、司法查封等情况外,还需要了解房屋是否设置过居住权,居住权的存在会导致买方所有权的完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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