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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创立的时代基础

发布日期:2021-01-12    作者:丁嫣律师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理论的提出都离不开当时的时代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就是建立在当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民法的实质就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提供的一般规则,法律行为作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其实质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概括。20世纪80年代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还很不普遍,在创设法律行为概念之初,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限制较多,强调只有严格实施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反之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可见在当时,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比较符合当时的时代特情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更多地需要自觉的、自主性的主体,自由原则、诚信原则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遵循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了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越来越对一些有瑕疵的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不再轻易规定为无效行为,而是赋予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使得相当一部分“不合法”的行为通过修正而变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4}   综上,我国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改造,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时代基础都有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在理论上,对“法律”一词的理解出现概念逻辑上偏差,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个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另一方面,构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时代基础已经过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只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为合法行为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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