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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登记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丁嫣律师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一卡二慢三乱”和“八大怪像”,导致民政机关时常成为被告,[1]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
(一)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
   所谓“卡”,就是民事程序不受理婚姻效力纠纷,行政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卡住了当事人救济路径,当事人“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其中,“有婚离不了”是指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不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程序瑕疵婚姻效力或离婚,而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时,又往往因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当事人无法解决婚姻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解除婚姻关系。“无婚摆不脱”是指当事人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被结婚”),本来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无婚当事人因受行政程序功能限制,也难以摆脱无婚关系。 
   所谓“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婚姻。 
   所谓“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
(二)婚姻登记纠纷行政诉讼“八大怪像”举要 
   第一,个人受骗怪民政,即婚姻当事人自己草率从事,被骗婚或没有弄清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地址,结婚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对方身份虚假或不真实不能离婚时,就责怪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查不严,以行政诉讼起诉民政机关,请求撤销婚姻。这类行政诉讼案件说明,当事人和谁结婚,自已没有必要弄清楚,而是民政机关的义务。自己草率结婚受骗,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民政机关责任。难道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都要对每个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去公安机关核实户口,到户籍地或住所地核实是否真有此人? 
   第二,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已为了结婚伪造假身份或假证件结婚,夫妻感情破裂后无法离婚,或者出现生活不方便问题后,则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不仅使当事人将自己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转嫁给民政机关,而且容易助长当事入的违法行为,因为“我违法我可以告民政机关,且不承担责任”。 
   第三,公安错误诉民政,即因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错误导致的婚姻登记错误,也要起诉民政机关。例如,通过与公安干警存在特殊关系办理的虚假户口或身份证;通过基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填写身份信息错误或贴错照片;当事人通过涂改户口等手段办理虚假户门或身份证;一代身份证登记婚姻后二代身份证修改身份证信息;等等。这些身份信息错误引起婚姻争议或生活不便时,均以民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姓名侵权诉撤婚,即自己的姓名被他人冒用结婚,不是打姓名侵权官司或者要求纠正登记错误信息,而是起诉撤销他人婚姻。实际上,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表明原来的结婚无效,并不等于没有结婚,根本无法“洗白”婚史。 
   第五,未婚判决已结婚,即在“被结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认定为已婚者,已婚者被认定为重婚者。这种错误的理论根据是: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2]这是一种错误观点。所谓“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结婚,自己并非结婚当事人。将其认定为婚姻当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与客观事实不符。[3]但在上述错误观点影响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 
   第六,离婚不能诉撤婚。很多当事人因结婚身份登记错误民事程序不能离婚时,则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撤销,以此代替离婚;还有的当事人遇到法定离婚诉讼程序障碍或者离婚理由不充足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婚姻登记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目的。 
   第七,省级政府断婚姻,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因各级民政机关或政府都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由此导致一个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断婚姻是否有效。 
   第八,亲子鉴定辨婚姻,即有的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无法确认婚姻关系和效力时,则采用亲子鉴定的办法辨别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及该关系是否有效。亲子鉴定主要解决血缘关系,用于辨别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只是浪费鉴定费和时间而已。同时,假如婚后没有子女或子女属于婚外生育,又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无效?因此,采取亲子鉴定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针对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尽管理论研究从未止步,但它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一直未找到破解之策。结婚和离婚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破解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是“司法为民”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长期呼吁废除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和行政诉讼审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近期公布的民法典删除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这必将牵动整个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的改革。本文聚焦现行婚姻登记纠纷处理机制改革,探讨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现象之原因及对策,以期对解决婚姻登记纠纷之困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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