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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接受夫妻担保的8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2

发布日期:2021-01-11    作者:姚雷律师
2. 夫妻个人财产
   ① 法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方式,夫妻个人财产也有法定方式。上述规定明确以列举加概括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改为了“(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② 约定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财产的约定方式。可见,夫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不一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既可以各自所有,也可以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的财产外观下,相对人并不知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如何约定,更不知晓实际的财产归属。若相对人知晓夫妻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而意图要求夫妻另一方清偿的则为非善意。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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