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考勤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二)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姚雷律师
一、法院裁判支持双休日加班和不支持平时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思路。
首先,关于双休日加班。法院根据钉钉打卡的考勤情况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发布周六上班的通知信息,确认孙某双休日是上班的,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未补休,故应当支持双休日加班费。
其次关于延时加班。法院认为从钉钉打卡记录可看出,孙某存在提前打卡和延迟打卡考勤的情况,但该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孙某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并不能必然得出加班的事实,不能排除系孙某个人原因滞留单位所致,故依据不足。
二、劳动者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才有望获得延时加班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目前来看,孙某作为劳动者,并未提供其延时的证据,仅仅有打卡记录还不够,如果能够再提交相关的因为用人单位的安排才导致下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则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相当大。很遗憾,经过我的多次提示,孙某确实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延时加班的证据。
当然,如果本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我认为也并无不妥,因为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交考勤情况,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之所以没有支持,应当是基于法官综合判断后的自由心证。法律从来不是孤立的和超脱的。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很多情况,譬如劳动者的期望、用人单位的态度、仲裁裁决的结果等。譬如本案,就一审判决结果,在不支持延时加班的情况下,所有金额累计已经大大超出仲裁裁决的金额两万多,而在双方提出调解金额时已在法官心中形成确认,从衡平利益和案结事了的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下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特别提醒:以上是我的判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三、判决书引用《劳动法》关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值得商榷,目前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为基本观点。只有明白每周工作时间的前世今生,才会确信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尽管劳动法仍在实施,但关于工时制度我觉得应该没有争议了,即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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