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钉考勤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
在手机上登陆考勤软件进行考勤,考勤的时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可否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017年8月28日,原告孙某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成本采购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孙某按照公司规定的考勤方式进行钉钉打卡。
根据孙某的钉钉每月出勤统计显示,孙某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的出勤天数分别为26天、20天、25天、24天和24天,每月平均工时分别为9小时18分钟、9小时12分钟、8小时40分钟、10小时27分钟和11小时4分钟。
根据孙某提供的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的每日钉钉打卡情况看出,孙某存在工作日期间延迟打卡情况和非工作日期间打卡情况。
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于2018年1月13日在工作聊天群内发送一条内容为“各位同事重申一下,周六上班虽不用上下班打卡,但工作作息时间与以往一致……人力行政部将不定时进行巡查……@所有人”的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先分析原告孙某有无在工作日加班问题。虽然从孙某所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可看出,孙某在工作日期间存在提前打卡和延迟打卡考勤的情况,但该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孙某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并不能必然得出孙某存在加班的事实,也不能排除系孙某个人原因滞留单位所致。因此,孙某主张其在工作日加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分析孙某有无在非工作日加班问题。根据被告某公司刘某发布周六上班的通知信息,结合孙某的打卡记录,本院确认孙某在非工作日存在加班的事实。至于孙某在非工作日延迟打卡下班是否是存在超时限加班问题。本院认为,同孙某在工作日期间延迟打卡的理由,并不必然得出孙某在非工作存在超时限加班。因此,孙某主张其在非工作日加班期间存在超时限加班,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孙某提供的钉钉每月出勤统计和每日打卡记录,孙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非工作日加班天数分别为4天、3天、3天、3天、2天和1天。因此,结合孙某诉请,公司应支付孙某加班工资15402.30元【(10000元/月十21.75天x10天+11250兀/月+21.75天×6天)×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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