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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行政登记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丁嫣律师
民法典对行政登记行为进行规范,为政府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提供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和深化了“放管服”改革成果,特别是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民法典第212、213、223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和收费职责,比如查验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询问申请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进行重复登记;登记实行按件收费,不得按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在行政登记方面产生困惑的问题是:民法典实施后,行政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其实,在民法典颁布以后,这个问题并没有发生变化。在物权登记中,《民法典》吸收了《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改)关于物权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查验要求、询问申请人、必要时实地查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名称登记中,《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如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决定或者受理。   在行政登记时,申请登记的代理人有无授权委托,买卖合同与申请登记人是否一致,界址面积是否准确清晰等,登记机构必须尽职审慎地进行审查;而对于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是否真实,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登记机关原则上无实质审查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两部法律是在2019年修订的,这两部法律马上进行修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登记的具体环节,仍然要按照特别法和部门法来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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