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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六十二:共有物处置决定规则

发布日期:2021-01-08    作者:丁嫣律师
关于共有物处置决定规则,此前《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01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并对其内容作了修改完善,除了将但书中的“但”修改表述为“但是”之外,并将“重大修缮”完善为“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物处置,包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分、作重大修缮以及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所谓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前者一般指出卖、转让等权利转让行为,通常会使物权发生转移,后者一般指抛弃、拆除、消费等,通常会导致所有权客体的灭失。所谓重大修缮,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的行为,比如旧房翻新。[1]“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是《民法典》第301条新增加的处置行为,是按照处分和作重大修缮的标准来对待的。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按份共有中实行“多数决”原则,即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标准;共同共有中实行“一致决”原则,即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标准。当然,如果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实践中,因共有物处置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审查共有人对此是否已有约定,如果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应认可该约定的效力;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则应按照《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适用共有物处置决定规则。当然,在按份共有中,要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注意对不同意者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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