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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追索赡养费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陈某某,女,82岁,系三十一团退休职工,现居住于塔什店镇某养老院。2015年7月起,陈某某因年老体弱被送往塔什店镇某养老院进行护理照顾,后2016年12月,陈某某摔伤造成行动不便,养老院护理等级提升,陈某某工资收入1800元/月不足以支付养老院产生费用(护理费2000元每月、医药费300元每月、采暖期间每月暖气费100元),陈某某与其四个子女协商,要求四个子女承担200元/人/月的赡养费被拒绝。2017年6月,陈某某将其四个子女共同起诉至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调查与处理】新疆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陈某某要求的四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用200元,事实清楚,客观存在,法院予以支持。经过庭前调解,新疆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调解协议书。陈某某子女四人,分别为盛某某、赵某某、余某翠、余某洋,因赵某某无生活来源,靠低保为生,其一家收入不达当地收入最低保障标准,视其为无能力向陈某某支付赡养费,因此不用承担赡养费,其余的盛某某、余某翠、余某洋各承担200元每月的赡养费。 
   【法律分析】本案中,陈某某与养老院院长曾多次与陈某某的子女联系商量老人养老费的问题,都被其子女们所推脱,迫于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人将其四个子女共同起诉至法院。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那么老人的赡养费应当如何计算、赡养费计算时注意些什么问题分析如下: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几个方面的费用?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的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五)赡养费怎么给?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也就是说,上面给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如果子女给父母的比这个标准要多,那就按照多的给;如果子女给父母的赡养费比这个标准还要低,那么就必须提到这个标准上来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陈某某要求其子女四人每人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除赵某某收入没达到最低生活保障外其余三子女均远超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线。且陈某某的状况事实清楚,客观存在,每人200元每月的赡养费用并不超标。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陈某某的大儿子盛某某提到余某洋、余某翠将赡养费直接付给盛某某,将老人接回家住,由盛某某对老人进行照顾。此意见被陈某某以及其他子女拒绝。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陈某某本人意见,最终还是达成协议,陈某某继续由养老院负责护理,盛某某、余某翠、余某洋每月向陈某支付赡养费用2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赡养费追索纠纷,此类案件一般牵扯到诉讼对象是否为全部子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可以看出:没有赡养纠纷案件中确定被告的规定。 
   赡养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且各有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依职权追加其他没有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诉权,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子女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在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履行释明义务,向原告说明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其有权起诉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坚持只起诉部分子女,法官应征求被起诉子女的意见,如无异议,即按原告起诉处理,如被起诉子女有异议,且能提出正当理由,则应依职权追加未被起诉子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在涉及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中,多数案件原告不起诉出嫁女儿,只起诉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传统观念认为,女儿不分家产不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只是凭其自愿尽义务罢了,对此,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要儿子们没意见,可以不追加女儿为被告。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丧失或无行为能力(如精神病、残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谅解,也可不追加其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诉部分子女履行义务的份额是清楚地、无异议的,也就没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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