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伤加旧伤 旧伤要不要赔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姚雷律师
2020年8月17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停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内,不料开车门时撞上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杨某,导致杨某当场人车一起摔倒。这场事故导致杨某左上肢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在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提出,杨某左肩患有肩周炎,应该打折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闹上了法院。
分歧:
一种意见:由于杨某在事故中受伤的左肩原本患有肩周炎,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考虑其个人体质状况的损伤参与度,并根据损伤参与度计算残疾赔偿金。杨某对“参与度”的说法不认可,认为被告方应当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另一种意见: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其体质状况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自负相应的责任。
法官观点: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权衡分析。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的,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对将被机动车门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某在非机动车道上未留心观察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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