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非诚信调解浅析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姚雷律师
一、当事人非诚信调解问题发生的原因
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与判决相比,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非严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易放弃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方案依职权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给非诚信调解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其次,个别当事人存在厌诉、消极应诉心理。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泊,纠纷发生后往往存在厌诉、消极应诉情绪,产生“尽快了事”、“先糊一糊,以后再说”等心理,调解并非其真实、自愿的想法,调解成为其暂时逃避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
再次,个别审判人员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个别审判人员对于我国现阶段关于调解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错误认识,同时基于审判质量考核体系的考量,片面追求高调解率,在一定程度上给非诚信调解创造了条件。
最后,对非诚信调解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在发现当事人恶意、违法调解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生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调解过程中非诚信甚至恶意、虚假调解的当事人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当事人非诚信调解无需成本。法律制裁的缺失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诚信调解的发生。(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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