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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卖房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01-07    作者:姚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其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在缔约时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并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陈某擅自处分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买家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均有权进行追回;但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受让人均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主观上出于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了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则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顾某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陈某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2.支付了合理对价;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本案中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顾某对该房屋是陈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知悉。因此,顾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顾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顾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陈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由无不动产或动产处分权的出卖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也应是合法有效的,且如果受让人的购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则其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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