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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中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2021-01-04    作者:丁嫣律师
从自媒体分发的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本的技术服务,而大量的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良莠不齐,以至于大量的虚假、夸大的、博人眼球的言论充斥着自媒体空间。对于平台上部分功能,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对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者开放端口的释放,就像潘多拉宝盒被打开一样,一个爬虫就可以以数以万计的数量对全网的信息进行抓取。自媒体人还容易将当下类似于“畅销”、“热门”的信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因为自媒体快速传播的特点,很多信息在第一时间就能发布,然后得到不断广泛传播,这种链式传播的速度甚至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是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又会将隐患不断地扩大。有些自媒体对作者的信息,没有标准或者标注错误。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于信息的推荐和编辑往往能引起自身的责任,在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中这种现象较为少见,因为根据爬虫搜索的规则,往往能够对最先发表的作品及时定位,所以相对来说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更为安全,但是其他自媒体对于那些比较热门的信息则往往不加以取舍,对于是否许可的信息则直接粘贴复制,这部分媒体中有些属于商业性的公众号、认证号,其使用的行为很难区分是否能够给公司带来盈利,但是客观上是否盈利或者商业性使用,并不是判断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依据,真正因为这个原因,造成了大量的侵权现象反复出现。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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