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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0-12-29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杨某某系李某与杨某的婚生儿子。李某与杨某因婚后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杨某某由李某抚养。后李某患病,考虑父母年迈,遂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杨某知晓该事情后,要求儿子杨某由自己抚养监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歧】
  就本案中李某能够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从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时已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即李某系杨某某的监护人,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从本案看,虽然李某与杨某已离婚,但双方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不会因此改变。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该规定来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由祖父、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顺位人选。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双方均具有监护资格。虽然李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但该约定并不影响杨某可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资格。而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第二,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或者只要有一个健在,自然就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仅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就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均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虽李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离异,李某承担了实际上的监护人职责,但并不以此排除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若李某死亡或者出现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杨某又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理应由杨某作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而非由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的其哥哥作为监护人,除非李某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行为,经过了杨某的同意。
  综上,离异父母不能单方通过设立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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