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定性
【案情】
2013年4月,张某承包了村里的集体鱼塘,养殖高山淡水鱼,从唐某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承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2013年6月,张某与其妻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黄某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居。2013年8月,一场大雨冲毁了鱼塘鱼全部被冲走,损失惨重。2014年5月,黄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2014年6月,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黄某连带支付其鱼苗款5千元,唐某辩称鱼苗款确实是自己欠下的,但是因为鱼塘被大雨冲垮了,损失很大,自己无钱支付,黄月艳辩称已经离婚了,且鱼苗款是张某个人债务,与己无关。
【分歧】
那么,该案中的鱼苗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是张某承包鱼塘的产生,而鱼塘一直由张某一人经营,则该债务不应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由张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承包了鱼塘后,不论是又夫妻那一方经营,由于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由张某和黄某连带偿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案中,2013年4月,张某承包了村里的集体鱼塘,养殖高山淡水鱼,从唐某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承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内容显示,鱼苗款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该案中,2014年5月黄某与张某虽已办理协议离婚,但在此之前,张某已经承包了鱼塘,虽由一人经营,但夫妻二人尚生活在一起,这期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张某和黄某在而且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务,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已经存在的事实,因此,将承包鱼塘而产生的债务以夫妻连带清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三,本案中债务虽是张某承包鱼塘与唐中洋业务往来所形成,但由于承包的特殊性质可以视为张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于承包鱼塘的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本案中要求黄某连带偿还该债务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由于黄膜打工挣了不少钱,原告在诉讼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黄某的银行账户,判决文书生效后,从黄某的账户了划拨了5千元钱。当然,黄某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后,对于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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