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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应由谁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20-12-28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9月15日经隆阳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长子段某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长子段某与被告生活了近三个月,后就主动找原告和原告一直共同生活。2014年2月 7日原告赵某某以其子段某主动要求由原告来抚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经询问其子段某也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法院主持调解中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调解中,究竟是由未成年子女为原告还是由成年父母为原告?未成年子女与成年父母是否都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主体资格?
  分歧
  本案中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应该由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变更抚养关系直接涉及未成年的自身权益,是否变更应由未成年子女自己决定,故原告主体应该为未成年子女。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人与未成年子女均有资格提起诉讼。不管是成年父母还是未成年子女,变更抚养关系对双方都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应该都有权利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应该由成年父母提起诉讼。如果由未成年子女提起,最终仍需要成年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而如果直接由成年父母提起诉讼,则更加便于诉讼的进程。所以,只有成年父母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诉求。
  评析
  综合分析三种观点,均有各自理由与优势。从实际立案操作来看,笔者更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成年父母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成年父母为原告主体。首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费的,应另行起诉”。这里的“一方”从文义上解释应该是指父或母,而并不包括未成年子女,排除了未成年子女为原告;其次,成年父母为原告更有利于诉讼进行。如果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那么成年父母就要成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父母即作为代理人,又作为变更抚养关系利害关系人,容易导致混乱。同时,虽然一般变更抚养关系案件都需要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一般未成年子女都不出庭,由其父母处理诉讼。最后,成年父母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虽然变更抚养关系会直接影响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成长,但是实际影响的却是成年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变更抚养关系,成年父母的权利义务会相应发生改变。
  综上所述,从实际立案操作来看,由成年父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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