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分居五年为由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郭庆梓律师
? 【案情】
1999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张小某。2003年7月2日双方到田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将户口由兴某县迁入田某县。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广东打工,由此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顾,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过节还是回来探望原告及小孩。2014年春节,被告回来探亲,原告再要求被告在家不要去打工,但被告认为不打工哪有钱养家糊口,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夫妻双方又闹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两地5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分歧】
本案原、被告夫妻分居5年后闹分手,能否判给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应判决准许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因此应判不给离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分居具备条这些条件时,法院才会判决给离婚。
本案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并生育一女儿,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分居达5年,但起初分居是工作原因,且夫妻分居期间双方还有来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加强交流和沟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仍然能够和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