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对外负债,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湛青律师
婚后对外负债,并非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刘某跟王某两人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07年xx月xx日共同生育婚生子王某某,刘某以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考虑欠缺,仓促结婚。某发现两人性格不合,且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语音为由于2018年x月xx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刘某又于2020年xx月xx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刘某起诉后,王某找到我们,向我们阐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对于刘某提出的离婚请求,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某段时间王某正处于被公安机关关押状态)刘某使用王某信用卡大量透支消费致使王某名下信用卡拖欠银行款项应当由刘某承担。随后我们跟王某协同搜集相关证据并提交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王某名下被拖欠信用卡的款项由刘某承担。
【律师点评】
男女一方在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付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时应该坚持个人债务由个人负担。故本案在王某所受刑罚期间,刘某大量透支信用卡,从消费场所来看,与日常生活所需没有必然关系,故该欠款认定为刘某的个人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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