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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负债”(二)

发布日期:2020-12-21    作者:杨谦律师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司法实践中,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作何解读?
   一方面,可以从借款金额来看,比如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借款人家庭消费水平。 
   另一方面,可以从借款用途来看,比如用于购买个人奢侈品、对外提供担保且不属于家庭经营所需、转账给不负有抚养义务的第三人所负债务等。 
   另外,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吸毒、赌博陋习或者明知债务人已经大量负债无力偿还,仍然坚持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认定规则,那么,问题就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如何避免被负债呢? 
   首先,根据“共债共签”的债务认定标准,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认可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大额的自己不知情的债务应当拒绝签字。这里不管是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身份均不要签字确认。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如果其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那么,未直接参与商业经营的一方应当及时了解对方的商业经营状况。特别是,如果从事商业经营一方在外地且感情关系不好,就更要提高注意,避免重蹈文章开头提到的女副教授的覆辙。 
   最后,要增强证据意识,对于发现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债务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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